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534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02796号 |
案号 | (2015)松执字第043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3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3,0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2,260,371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在3,080万元本息责任限额内相应扣除; 二、被告于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2,2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2,260,371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于在洋已履行(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在2,240万元本息责任限额内相应扣除; 三、被告于飞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5,443元,由被告上海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在洋、于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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