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质监处[2017] 4-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核实,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制以来,当事人从2014、2015年度连续2个年度未进行年报公示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2016)97号)文件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工商[2016]64号)精神,为加快“僵尸”企业的强制退出,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我局将连续2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税务部门已经注销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为当事人连续2年未年报且已注销了《税务登记证》。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查,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3
    决定机关 武汉市汉阳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 丁吕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