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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虹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732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1065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成、邹晓月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249640.18元、利息317014.16元、罚息277530.16元,合计2844184.5元;并以借款本金224964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8%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冯成、邹晓月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费131360.85元。 三、被告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宜昌虹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所享有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6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成、邹晓月、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宜昌虹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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