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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华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273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花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花执字第00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4
    发布日期 2015-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华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志诚工贸中心支付货款人民币72943元及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44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贵阳志诚工贸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贵州华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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