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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3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3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67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倍德力能源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倍德力能源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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