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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3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9311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6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款10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630万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420万元自2017年8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减资462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453元,由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26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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