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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3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6民初495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1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996126.52元及利息(以9996126.5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4元,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065元,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37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43元,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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