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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3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2431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4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连云港市新泰电力辅机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1000元及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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