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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3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6民初1705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1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1247.77元及利息(以691247.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00元,保全费4430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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