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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1****773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9099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盈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111商铺房款374 3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盈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 156元,减半收取6078元,由原告湖南盈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4109元,被告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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