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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368****02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11民初1356号
    案号 (2022)辽0411执恢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李兴武、朱虹颖、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三、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截至2017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410,272.85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李兴武、朱虹颖、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兴武、朱虹颖、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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