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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368****02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0091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恢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茜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922866.08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欠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4年7月29日为72982.12元,2014年7月30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茜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58元,由被告李茜茜、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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