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0368****02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91民初3294号 |
案号 | (2017)辽0191执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限内利息160,361.23元; 三、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并上浮30%计算,以24%为限); 四、被告抚顺市久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久亿公司、张雷、霍艳、李越对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张雷、霍艳、李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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