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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417****5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3630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恢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36500.32元及罚息(罚息以24836500.3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被告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816元,由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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