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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颜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306****811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1813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4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颜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可2018年度返利7,599.7元和货款补贴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唐可负担256元,由被告长沙颜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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