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天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30MA****P8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51民初10385号 |
案号 | (2018)沪0151执3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天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6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福建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和复制,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 二、被告上海天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6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福建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和复制,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 三、被告上海天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6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福建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 四、被告上海天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6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原告福建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 五、对原告福建天福投资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天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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