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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冠龙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127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00671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5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新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7540.31元以及该款的逾期利息(其中300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1277540.31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新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3、杨升、佛山市高明冠龙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新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269.72元以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81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37元,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24元,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升、佛山市高明冠龙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42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受理费8024元,广东亿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升、佛山市高明冠龙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1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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