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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69****62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7民初504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1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704354.14元,本息合计14704354.14元;2020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9.51562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牛宁、房晓明对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牛宁、房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026元,由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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