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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农国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MA****M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8民初3732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农国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言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款项22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计算:1.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止;2. 以27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6月5日;3.以2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中农国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言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238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言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2元,减半收取计144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中农国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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