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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7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蒋佩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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