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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2256****98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2126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2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黄志敏购房认购款19286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志敏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黄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4元,由黄志敏负担240元,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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