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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2256****98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322民初5788号
    案号 (2019)闽0322执2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艺必佳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40630160002178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福建省艺必佳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7年2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 三、福建省艺必佳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0万元; 四、华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元忠、吴志坚、卢建生、魏金椿、刘杰、郑俊清、黄德英、蔡加新、肖智勇、张志权、蔡朝忠、林志坚、魏加龙对福建省艺必佳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上列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债务,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华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20160026、201600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6)第QY2964号、QY296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上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福建省艺必佳工艺品有限公司、华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元忠、吴志坚、卢建生、魏金椿、刘杰、郑俊清、黄德英、蔡加新、肖智勇、张志权、蔡朝忠、林志坚、魏加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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