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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3G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9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1613993】。限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芯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492.20元及利息[以163492.2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芯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芯创达科技有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749元。受理费原告深圳市中芯创达科技有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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