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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3G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12546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5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8602344】。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晟洲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587.60元;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晟洲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94587.6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东莞市晟洲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原告东莞市晟洲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0元,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承担5714元;保全费1998元,由原告东莞市晟洲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元,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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