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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21010575****69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1634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2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克与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王克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9号1号楼2门学府雅园房产的所有权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91元,减半收取804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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