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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树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522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245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3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宏办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45号2幢452室商品房(建筑面积129.87平方米)产权登记手续,办证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告陈宏承担。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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