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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树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522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5民初2274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1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准住通知单的约定,在同等地段另行给原告王志国安置建筑面积66.67平方米的住房,安置住房后应交纳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由原告王志国向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如到期不能安置,被告应以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月给付原告王志国拆迁安置过渡补助费1333.4元。(从2007年1月起至安置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沈阳永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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