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卫公罚(2020)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所未按规定补充新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文号:杭临卫公罚(2020)042号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所未按规定补充新水案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游泳场所补充新水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履行方式:自觉履行,完全履行。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6月1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6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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