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大队现场录像取证并依法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4月19日复查中发现,你单位仍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方海洲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3 |
决定机关 |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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