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电器产品的安装不符合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工地存在电器产品的安装不符合规定,大队现场录像取证并依法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4月19日复查中发现,你单位仍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江西圣井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拓展营房在建工地的大厅开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3 |
决定机关 |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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