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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地税稽罚[2017]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所)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4年12月收到利息收入4804402.7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40220.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15.41元。2014年12月第65号凭证收到墨水湖项目往来款利息收入2097697.22元冲减“财务费用”借方,查看原始凭证反映应收墨水湖项目往来款利息4804402.78元,应付墨水湖项目利息2706705.56元,相抵后实际应收利息2097697.22元。对应收利息4804402.78元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等税费。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40220.14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815.41元。2、你单位2014年8月21日书立股权转让协议2份,金额18800万元,未按“产权转移书据”贴印花税94000元。2014年8月21日书立股权转让协议1份,受让上海歌斐鸿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武汉卧龙墨水湖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受让价9400万元,未按“产权转移书据”贴印花税;2014年8月21日书立股权转让协议1份,受让上海歌斐鸿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武汉卧龙墨水湖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受让价9400万元,未按“产权转移书据”贴印花税。3、你单位2013年1月租用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书立房地产租赁合同1份,金额50万元,未贴“租赁合同”印花税500元。2014年1月租用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书立房地产租赁合同1份,金额50万元,未贴“租赁合同”印花税500元。2015年1月租用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书立房地产租赁合同1份,金额50万元,未贴“租赁合同”印花税500元。4、你单位支付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少计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628712元、少计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少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具体为:2013年6月记-0024号凭证、2013年12月记-0054号凭证、2014年6月记-0030号凭证、2014年12月记-0034号凭证、2015年6月记-0025号凭证、2015年12月记-0029号凭证分别在“管理费用”科目支付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租费25万元,三年共150万元均未取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7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