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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214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民终12263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1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预租合同》和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989弄地下一层部分面积约1,000平方米、新南路989弄35、36号1层1室和明兴路674、678号1层室及明兴路670号A区面积439.67平方米、新南路989弄8号2层211室部分面积及213室、214室面积约529.47平方米中其所租赁的区域并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租赁保证金249,127元、装修押金20,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装修损失1,672,361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的租金718,311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的管理费296,103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电费6,521.38元、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煤气费17,257.09元、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水费1,748.60元;   八、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901,546.93元;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叶兴发的其余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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