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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安监管罚(2018)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3·1”事故中的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3月1日13时40分左右,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在对4号罐区交换站VP1001管道例行检修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万元,无人员伤亡。经宁波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3·1”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未能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能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3·1”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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