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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2939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43号调解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0日前向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流借字第101号《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92万元; 二、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流借字第101号《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10万元; 三、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流借字第101号《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3.025万元; 四、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前向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流借字第101号《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92.25万元; 五、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0日前向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流借字第101号《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94.3万元; 六、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0日前向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流借字第101号《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94.3万元; 七、若乙方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还款,就使其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1.07%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 八、沈阳曙光电梯制造公司、吴光林、孟茹玲对本协议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追偿。 九、本案件受理费294750元,着装收取147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75元,由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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