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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芝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2359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653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3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XLRJ1207DW0011的《购销合同》;二、被告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工业对外贸易公司货款1,500万元;三、被告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工业对外贸易公司利息损失(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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