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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地海事罚字[2021]20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船舶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决定给予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3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