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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雄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166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466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2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九被告共同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如下债务: 1、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919343.26元(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息)。 2、律师费12万元。 3、案件受理费98332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6664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予以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原告享有以下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1、原告对被告陈雄飞持有的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股权在最高限额395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证书号:(鼎湖)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10540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原告对被告崔中旗持有的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在最高限额395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证书号:(鼎湖)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10543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原告对被告李智强持有的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股权在最高限额395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证书号:(鼎湖)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10541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4、原告对被告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510万股在最高限额15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登记编号:1605260003)。 (三)各保证人分别对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雄飞、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钟静文、黄海明、唐桂花、许志华分别在最高限额33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九被告同意按以下方案向原告偿还债务: (一)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98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委托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主张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3日前直接向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支付该项律师费。 (三)借款本息清偿计划如下: 1、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9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涉案贷款本息163万元(该笔债务系依据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确定的贷款本息546万元中该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若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本金250万元(不含第1项的163万元)。 3、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本金250万元。 4、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5、除了前述第1-4项还款外,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还应每月20日前按原告系统计算的上一月利息金额的80%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拖欠的实际本金为基数分段按照逾期罚息利率10.8%计算。 三、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含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就原告享有质押权的财产优先受偿: 1、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九被告同意原告按照本案起诉主张的律师费47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2、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四、(与本案无关债权)若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陈雄飞于2016年9月28日归还:1、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确定的163万元债务;2、《债务处置协议》第四条确定的50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由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代偿),则原告在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还款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如下财产: 序号 当事人 财产情况 登记部门 查封期限 1 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洪湖市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洪湖市工商局沙口工商所瞿家湾工作站 2016年03月22日至2019年03月21日 2 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 账号:4******0423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 法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当时,被告佛山市华和百德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全部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还贷资金过渡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营业部,账号:440667221156313999008000074),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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