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玖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84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锡商初字第0246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12 |
发布日期 | 2014-1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狮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建行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二、狮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建行归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如本判决在2014年4月10日前生效,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本判决在2014年4月11日前仍未生效,则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三、狮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建行归还借款本金1539471.67美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399744.3美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751%计算)、170万美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2.4873%计算;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9873%计算); 四、狮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建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66853元; 五、一洲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狮王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第四项债务中的律师费33482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三鑫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狮王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吴俊、路漫在800万元范围内对狮王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四项债务中的律师费3202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5500万元范围内对狮王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第四项债务中的律师费33482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宜兴建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8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886元,由宜兴建行负担3386元,由狮王公司负担226500元,三鑫公司、吴俊、路漫对狮王公司负担的全部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洲公司对狮王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中的20672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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