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玖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84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宁商初字第0152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1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4-17 |
发布日期 | 2015-02-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三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稠州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具体为: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共计177752.32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2.792%标准计算)。二、三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稠州银行支付汇票款本金2768839.17元及罚息(该罚息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768839.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三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稠州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3159万元。四、三鑫公司、孙全清、汤明军、毛玖津、陈息芳在1000万元限额内对三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三鑫公司、孙全清、汤明军、毛玖津、陈息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和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8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708元,由三和公司、三鑫公司、孙全清、汤明军、毛玖津、陈息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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