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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新环日罚决〔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决定机关 无锡市新吴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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