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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国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33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059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1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1084752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175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以4256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7173.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2991.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834.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473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024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62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8985.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11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8元,由天然公司负担(自来水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9958元由天然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天然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自来水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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