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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03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273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吴江金时利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03496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28400406094946965)。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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