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03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8754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恢5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400094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35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5日的利息以本金135万元按年利率7.1875%计算,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35万元按年利率10.78125%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4001053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8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5日的利息以本金980万元按年利率7.1875%计算,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980万元按年利率10.78125%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复利);三、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4001187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26796.57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365万元按年利率10.78125%计算,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626796.57元按年利率10.78125%计算);四、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编号为320101201500095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25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的利息以本金425万元按年利率6.732%计算,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25万元按年利率10.78125%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复利);五、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32030120150017823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垫款本金1278852.95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278852.95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六、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82341元。(以上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七、被告张一奔、俞飞、李柏青、马红对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追偿;八、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及第六项律师费中的59921元、诉讼费中的56448元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浔青公路的房产[证号分别为:25006474,2500647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范围(980万元、365万元)优先受偿;九、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权以及第六项律师费中的77155元、诉讼费用中的72684元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浔青公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07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56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十、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权以及第六项律师费中的77155元、诉讼费用中的72684元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292台喷水织机,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E5-8-2013-002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十一、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债权以及第六项律师费中的22420元、诉讼费用中的21121元以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342台喷水织机,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E5-8-2015-009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3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569元,由被告苏州迪川织造有限公司、张一奔、俞飞、李柏青、马红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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