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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03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1732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创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766941.93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①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止,再扣除已支付利息364000元;②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止,再扣除已支付利息326000元。⑵罚息:①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止;②以本金4766941.9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③以本金4266941.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④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⑤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以每期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每笔借款到期日止;自每笔借款到期次日起以上述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8961) 二、被告吴江市盛泽新宇布艺整理厂对被告吴江创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最高余额360万元及相应欠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吴江市英奇喷气织造厂、潘晓红、王海群、周海明、潘国英、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创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82元,由被告吴江创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英奇喷气织造厂、潘晓红、王海群、周海明、潘国英、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382元,由被告吴江市盛泽新宇布艺整理厂共同负担37935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89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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