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03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3760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67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心爱已将367万元自愿付至吴江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扣除该367万元之后,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6月1日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1398.78元,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本金8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利息91398.78元及自2017年6月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剩余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79249元; 三、被告许金忠、洪心爱、施能集、施英语、施南侨、许美妙、吴江多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多艺纤维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应付未付部分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按照律师费109249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7元,由被告苏州东艺技研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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