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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国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774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933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晓新、计霞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850000元,并偿付利息4116.67元、罚息110272.50元、复利465.5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继续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晓新、计霞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473元; (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新跃喷水织造厂、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晓新、计霞琴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新跃喷水织造厂、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晓新、计霞琴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5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154元,由被告吴晓新、计霞琴、吴江市新跃喷水织造厂、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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