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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03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41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3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暂计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62794.83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9.366%计算;对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37040元;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5******) 三、被告杨培发、陈婉瑜、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债务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99元,由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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