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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咸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74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7101民初64号
    案号 (2016)鲁7101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鲁710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主文如下: 一、被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9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53305.97元;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咸伦对被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咸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16元,减半收取30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08元,由被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咸伦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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