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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1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9日和12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通讯科技产品、天线、线缆组件及线缆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注塑、喷码等工序及卧式注塑机、喷码机(含等离子表面处理设备)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