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能远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130****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940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05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能远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商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242.52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能远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商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524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雄针对被告广州市能远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雄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能远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商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4元,保全费1671.21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能远纸业有限公司、周雄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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